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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业主水管爆裂致楼下财损物管是否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2018-03-24 11:22:43 来源:
楼上业主水管爆裂致楼下财损物管是否因此承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胡某系XXX区XX号山宅七栋组团的业主。为民物业系对该房屋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2012年11月27日,胡某楼上邻居万某家生活阳台处的高层共用自来水主供水管爆破,导致万某家中被水淹,从而引起胡某房屋屋顶漏水,造成房屋和室内家具家电受损。事后,为民物业也派人勘察现场,承诺会解决此事。因为民物业向人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公共责任险,事发后,为民物业组织受灾业主统一向人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索赔,人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也派人对胡某的损失情况进行勘察,对胡某房屋损失进行预估为5479 元,人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6日以多次爆裂的给水管道是入户设施,不在公共区域,且为民物业也已向业主委员会提议动用大修基金整体更换存在质量问题的给水管道,尽到物管公司义务。即使为民物业在水管爆裂事件中,出于种种原因考虑,自愿分担业主的部分经济损失,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赔偿义务的依据为由向为民物业作出拒赔通知书。胡某遂以为民物业未尽物业服务,导致事故发生,房屋受损、室内家具家电受损为由,于2015年1月8日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为民物业赔偿财产损失15365元和精神损失费4000元。
一审另查明,因胡某要求为民物业赔偿的财产损失金额为估算,一审法院要求胡某鉴定损失金额,胡某在一审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关的鉴定手续。为民物业在水管爆裂事故发生后,也对主供水管道存在同样爆裂隐患的业主家中的水管进行更换。
原告遂以被告未尽物业服务,导致事故发生,房屋受损、室内家具家电受损为由,于2015年1月8日起诉来院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15365元和精神损失费4000元。
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物管公司对水管爆裂是否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本案中,最好事发时虽小区并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为该房屋所在小区提供实际物业服务的系为民物业。共用的上下水管道作为物业共用设施,其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应包含在物业服务主要内容的范围内。为民物业作为对该共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责任人,应迅速尽到警示、巡查、管养、维修等义务。爆裂的水管虽处于业主家中,但位于生活阳台的开放空间,并非位于墙体内部等无法管养、维修的部位。为民物业无其他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上述义务,且就本案事故的发生来讲胡某自身并无过错,故高层共用自来水主供水管爆裂导致楼上家中被水淹,从而引起楼下房屋屋顶漏水而给楼下业主造成的财产损失应由为民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二、赔偿的标准?水管爆裂后,为民物业的投保单位人人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派人对胡某的损失情况进行勘察后出具了出险通知书复印件,被保险人为为民物业。为民物业作为被保险人应持有该原件,因为民物业并未向法庭提交,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一审时胡某提交的同一小区山宅3311号房屋的出险通知单原件,该原件的真实性曾得到为民物业的认可,该出险通知书与胡某房屋的出险通知书复印件除时间、房号和金额不同外,在格式和内容上高度相似。重庆石县律师事务所结合以上事实,可以确认胡某房屋出险通知单的真实性,该通知单上载明的损失金额足以作为本案中认定胡某财产损失的依据,故为民物业应向胡某赔偿5479元。
建议:共用的上下水管道作为物业共用设施,其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应包含在物业服务主要内容的范围内。该单元水管爆裂事故发生过多次可知在建筑内住户水管爆裂并非偶然事件,为民物业作为对该共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的责任人,应迅速尽到警示、巡查、管养、维修等义务尽量避免相同事故再度发生。同时,本案中爆裂的水管虽处于业主家中,石柱县律师,但位于生活阳台的开放空间,并非位于墙体内部等无法管养、维修的部位,最好为民物业若在警示、巡查时告知业主其工作事项,应能得到业主的体谅和配合。
裁判结果:
重庆市XX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8日作出(2016)南法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驳回原告胡某的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284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宣判后,胡某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6日作出(2017)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重庆市XX人民法院(2016)南法民初字第0XX号民事判决;二、重庆为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胡某赔偿5479元;三、驳回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作者:鞠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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