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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孤寡老人获赠房屋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7-04-12 16:50:32 来源:
扶助孤寡老人获赠房屋应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邻居李某是一位孤寡老人。5年前,我见其无依无靠,便主动承担起扶助她的责任。去年8月,李某立下一份公证遗嘱,说为表达谢意,她死后其房屋归我。不久前,76岁的李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我准备办理受遗赠房屋过户手续时,有人提醒我还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对孤寡老人尽了扶助义务而获赠的房屋应否纳税?
赵薇读者: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但须提醒你的是,你应按相关规定办理免税过户手续,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1)属于继承不动产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2)属于遗嘱人处分不动产的,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须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以及《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3)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和《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二是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三是属于继承不动产的,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属于因抚养或赡养关系受赠不动产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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