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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活动中地质条件“不可预见”因素的法律思考
2018-04-17 10:45:43 来源:
施工活动中地质条件“不可预见”因素的法律思考
在工程建设中,经常出现因地质条件“不可预见”性而引起的争议。由于地质问题复杂、与工程关系密切、涉及数额往往巨大,此类争议处理起来难度颇大。近日,一建设单位在基础工程结算时与施工方就该问题产生巨大分歧。结合个案服务,笔者对地质条件“不可预见”因素对施工活动的影响作了一些思考和总结。
通行的合同范本中,往往都有关于地质条件及其变化的条款。在《中国水电工程合同条件(GF-97-0208)》和《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9-0201)》的“合同条件”部分,我们能够发现关于地质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的规则。国际上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12.2款关于“不可预见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的规则,主要集中在与地质条件有关的事项上。根据这些惯例,对于不可预见的工程地质条件,一般按以下步骤处理:
1、根据投标时的资料和条件整理出可合理预见的工程地质条件;
2、根据施工现实,列出工程地质条件的实际情况;
3、将施工中遇到的工程地质条件与投标时可合理预见的工程地质条件进行比对,清理出不可预见的不利工程地质条件的范围;
4、根据前项结果计算延误的工期和增加的工程费用;
5、得出索赔结论——延长工期和增加工程款。
为了就不可预见的不利工程地质条件进行索赔,有经验的施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证明实际遇到的工程地质条件比投标时所预见的情况出现了不同或恶化的情况:
1、从数量上说明断层、断层带、断层影响带、裂隙、软弱夹层大量增加;
2、以工程施工中出现一些经常见到的工程现象(如超欠挖、岩石掉块、边坡岩石滑落等)证明地质条件的恶化;
3、以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指令修改开挖支付线或/和支护形式及设计变更说明工程地质条件变差;
4、以钻孔效率降低、资源增加证明工程地质条件变坏;
5、以业主、工程师、设计、政府文件或科研论文中的一些观点或结论佐证工程地质条件的不能合理预见。
虽然施工方可从很多方面寻找工程地质问题索赔的依据,但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所有的这些依据都必须符合招、投标文件、合同条款以及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才能真正成为有效依据——在实际操作中,这一点恰恰常为建设方和施工方所忽视。
对于建设方而言,避免工程地质问题索赔的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相应的条款,让投标者自行负责核实工程地质资料,并邀请投标人对工程现场进行现场考察、为其提供查核资料等方面的方便,使其有机会获取那些需由他们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在向施工方移交工程地质资料时,可以注明“仅供参考”字样。通过诸如此类的免责安排,可以让施工方自行为工程地质情况负责,而难以就“不可预见的不利的工程地质条件”提出索赔。
如果没有作出上述约定和安排,则建设方在审核施工方提出的索赔要求时,需要认真审查和分析招投标文件所记载的地质勘察资料、工程地质参数等数据与与施工方提出的索赔资料的差别,甄别是否有以下及类似情况的发生:
1、夸大“不可预见的不利的地质条件”的范围和程度;
2、仅仅以“工程地质”理论进行片面解释,脱离招标文件和合同所确立的规则;
3、施工方事前提出的所谓“工程地质模型”过于简化和单一;
4、断层、断层带、断层影响带和泥化夹层在数量统计中多次重复,其数量被夸大;
5、将工程稳定和超欠挖等问题一概归咎于断层、断层带、断层影响带和泥化夹层,而不是对类型、性质和位置进行具体和认真区分和分析;
6、采用不同岩体分类标准,试图以此提高定额标准;
7、单纯地认为工程地质条件比原来差造成了工程不稳定,而未考虑支护不及时和开挖方法等施工措施的欠缺。
对以上及类似情况进行审查和分析,旨在避免将工程地质问题扩大化,从而公正处理争议,维护合同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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