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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2023-01-15 17:53:34 来源: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重庆石柱县律师电话15084427088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82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产业促进局: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82号)规定,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200771日。

    二、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0711日前因工受伤或因工死亡,在200771日后仍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三、调整标准

    属于本次调整范围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均以其20076月按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为基数,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增长15%,供养亲属抚恤金增长20%。调整后每月应领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下列标准的,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伤残津贴:一级865/月、二级817/月、三级769/月、四级721/月、五级673/月、六级576/月。

    (二)生活护理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801/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641/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480/月。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孤寡老人和孤儿384/月,配偶为孤寡老人480/月,其他供养亲属288/月。

    四、经费渠道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支付。重庆石柱县律师事务所电话,石柱县律师事务所电话,

00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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