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庆律师
获取律师电话请拨打
15811286610
撤销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答辩状-重庆忠县律师
2011-03-09 21:50:20 来源:忠县律师吴远国
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答辩状
答辩人:陈XX,男,汉族,重庆市忠县人,生于19XX年8月XX日,住忠县忠州镇顺溪社区居委X组。
委托代理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被答辩人:重庆市渝北区XX汽车集团公司。
经营者:张XX。
因被答辩人申请撤销重庆仲裁委员会(2010)渝仲裁字第695号裁决书申请一案,作出如下答辩:
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2010)渝仲裁字第695号裁决书是仲裁庭对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提交的争议事项进行审理后所作出终局性裁决。根据《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法院对仲裁行使司法监督权的根本目的,是保证既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切实维护仲裁“一裁终局”的权威,又能确保仲裁严格依法进行,促进仲裁这一重要的争端解决机制健康发展。答辩人认为本次开庭无权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及如何适用法律进行审理。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法院行使的是《仲裁法》第58条所赋予的对仲裁的司法监督权,审查范围只能依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着重审查程序问题因此,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有法律规定的情形。
《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现被答辩人以裁决书违反《仲裁法》第58条规定为由申请撤销生效裁决,答辩人认为其申请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本仲裁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受理后,通过开庭,对所有事实已经审查清楚,裁决书对所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问题都阐述得非常清楚,对被答辩人在《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已经作出裁决。仲裁裁决从实体上来看,是公正及客观的,实体裁决认定事实非常清楚,确认证据也是非常客观的;仲裁的程序是符合《仲裁法》及《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本案仲裁不管是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裁决书都是反映真实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结果是客观公正的;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答辩人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系三无产品造成的。仲裁庭是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及仲裁条款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完全是客观公正的。
一、 仲裁庭认定的事实清楚
本案于2010年6月25日由重庆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受理后,答辩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重庆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产品质量鉴定申请书。由于被答辩人提供的XX动力系列产品,纯属三无产品,被答辩人的产品由答辩人提交给重庆仲裁委员会后,重庆仲裁委员会将该产品提交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因XX动力产品全部变质而质量监督鉴定机构不予鉴定。同时,答辩人也曾将被答辩人的产品提供给重庆市工商局均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和三无产品(现部份产品还存于重庆市工商局)。后答辩人为了证实被答辩人的产品是否系合格产品,将未售出的库存商品再次提交给重庆市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该机构详细查看该产品后认为:XX动力系列产品属三无产品,由于该产品全部结硬,权威部门无法作出鉴定,该产品包装说明书明确载明XX动保质期为五年,从二00八年到目前,仅二年时间,就出现XX动力系列产品变硬,该产品还在保质期限范围内,连鉴定机构都无法鉴定,可想而知是什么合格产品呢?根据《产品质量法》及《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在仲裁过程中,从被答辩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中看到“北京XX动力技术有限公司给重庆忠县代理函:证明要求召回问题产品免费调换”。从上面事实均可证实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完全是不合格产品。再次,从被答辩人提交的检验报告也不能证明XX系列产品系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并不能证明被答辩人提供产品合格,仅是针对XX机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送检产品负责,而且被答辩人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证据的检验报告是复印件,也不能证实提供给答辩人的所有产品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被答辩人更为恶劣的行为是,被答辩人提交给仲裁委员会的检验报告中(2009)京检Y字第8830号与(2007)京检Y字第138号检验报告中残炭检测值(2008)皖检Y字第0830号的残炭检测的技术要求≤10,检验结果为8.7,而被答辩人提交的(2007)皖检Y字第138号检验报告中残炭检测值≤4,检验结果为2.9。两份检测结果完全不一样的报告这也充分说明被答辩人是想提供虚假的报告来达到销售其不合格产品的目的。
二、 关于答辩人赔偿给忠县XX汽车销售公司汽修分公司赔偿一事,在被答辩人未与答辩人于2008年7月5日签订XX动力代理合同以前,也就是2008年7月3日以前自行来到忠县发展客户过程中与忠县XX汽车销售公司汽修分公司进行推销XX动力产品,由于该产品系用到忠县XX汽车修理公司,发现该产品使用后并不能达成产品的节能和保养汽车的目的。后来找到答辩人来作为忠县进行ZZ代理总经销。被答辩人找到与答辩人签订代理合同后,要求答辩人将被答辩人作实验的XX汽车修理公司纳入答辩人的销售范围。关于赔偿损失就是针对被答辩人于7月3日自行在XX汽修理公司销售后运行至答辩人与这被答辩人签订代理合同后,这一损失是由答辩人代为赔偿的。
三、 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答辩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前就已经知道该XX动力产品有质量缺陷还要签订代理合同一事,因为该XX动力产品在车辆使用一个周期,一个周期一般为柴油车行驶里程4000至5000公里,也就是该产品是在更换机油才开始加XX产品。也就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在签订代理合同后,运行一段时间才发现了该产品系不合格产品的。也就是在该XX动力产品于答辩人签订代理合同后,是运行不到一个周期才出现了的质量事故。
四、 关于对申请人提供的赔偿表阐述事实说明:2008年7月5日答辩人购进AS型20套、B型20套和C型5套一事,答辩人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向被答辩人退还18套,自用节油王1套,销售B型1套和C型一5套。
五、 关于证人证言的效力问题,答辩方是在仲裁过程中,以调查笔录提供给仲裁委员会,其形式符合律师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答辩人的调查笔录是由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冉启植、吴远国二名执业律师依法进行的,其该调查笔录符合律师法的规定,且客观真实,与诉争的案件有关联性。因此,重庆仲裁委员会采信该证据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由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一系列XX产品,完全是一种三无产品,给答辩人和消费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来答辩人是专营汽车修理行业,现因代理被答辩人的产品,早已负债累累。同时,重庆仲裁委员会在仲裁本案过程中,XX动力产品在全国大范围都出现了消费者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的事件发生。重庆仲裁委员会(2010)渝仲裁字第695号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撤销仲裁情形之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剥回申请人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此致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XX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附件:
河南XXX代理商田XX的XX动力产品退货说明及身份证明。
重庆忠县律师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重庆忠县律师事务所
- 大家都在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

- 时评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罪与非罪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债权债务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外商投资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