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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纷案(一审)代理词
2016-03-30 16:46:17 来源:吴远国律师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
(地址:重庆忠县忠州镇大桥路六号,电话:13224922468)
刘XX诉XX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随州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纷案(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刘XX的委托,依法指派我担任本案原告刘XX诉被告XX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通过收集证据、开庭和参加法庭调查,对本案有了全面客观的了解。现针对本案庭审的事实和相关的证据材料,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 被告XX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给原告车型号为EQ5XXXXXXXX重型平板货车因为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原告购买后无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应当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车辆买卖合同。
……………………………
二、被告XX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当连带赔偿原告所购车辆损失共计247068.45元。
…………………
三、被告XX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在本案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XX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被告随州市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在购车过程中,向原告出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被告在解除合同应当就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XX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政府定点采购企业,中国专用汽车行业领域唯一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就应当担当一个向社会负责的义务。然而,在本案中,被告XXX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的车辆不符合国家燃油公告的车辆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综上所述,由于二被告违反了《合同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二被告应当就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义务。
代理人: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远国
二0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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