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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认购书不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2016-03-07 08:14:05 来源:
房屋认购书不等同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买主反悔不算违约
2010年3月28日,曾先生看中了某小区一套房子,于是跟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认购书仅对房屋位置、价格做了约定,约定房子认购价为51万多元,在签署认购书时缴纳定金10万元,并于认购书签订起7日内前往开发商处交付第一期楼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办理银行按揭手续。过了几天,曾先生在约定时间内到销售中心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发现合同上约定的交楼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前,即提出异议并致函给开发商,表示若开发商同意在2010年年底交楼,则同意签署购房合同,否则解除认购书,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然而,开发商不同意曾先生提出的异议,并发出函督促曾先生到销售中心办理交款及签订合同的手续。 之后,曾先生依然没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2010年5月8日,开发商所向曾先生发出《关于没收定金10万元的函》,通知没收曾先生所缴的10万元定金,将曾先生定购的房屋回收再发售。协商未果后,曾先生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向曾先生返还10万元定金。
◆◆律师点评
《认购书》仅是开发商与曾先生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买卖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曾先生在签订认购书后,对商品房交付期限有异议而拒绝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反映双方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未能协商一致。而此前双方在认购书上也并未约定房屋交付期限,因此不能认为曾先生违反了预约合同的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不能订立,不应归责于曾先生。因此,开发商不能适用没收定金,应向曾先生返还10万元定金。另外,房地产公司的售楼员陈述不清晰,没有明确告知曾先生的交房时间,使曾先生误认为交楼时间为2010年8月份,房地产公司在与曾先生签订《认购书》时也未尽合理的提示义务;同时,涉案房屋使用年限仅为40年,且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也没有明确记载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剩余的年限,显然,房地产公司是有过错的。因此,法院判令开发商向曾先生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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