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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未年检仍售保险出事故保险公司要赔

2016-05-06 17:16:59 来源:


车辆未年检仍售保险出事故保险公司要赔

车辆未年检仍售保险出事故保险公司要赔

法官:明知车辆未年检仍卖保险,保险公司行为存在瑕疵

案由:

  201412月,黄先生为自己家庭自用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412130时至2015121224时。

  今年411日中午,黄先生的朋友赵先生有事向黄先生借车。结果,在行驶途中,由于一辆中型客车未让右侧行驶,与赵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后经认定,对方负事故主要责任,赵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

  黄先生就这次事故承担了1万多元损失,他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却遭到了拒绝,理由是黄先生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尚未进行年检。保险合同中,对此有明确的免责规定。

  “当时保险公司没跟我提出车要年检才可以保。”黄先生说,保险公司在电话营销时,没与他碰过面,更没有解释免责条款,他认为钱交了就可放心。而保险公司的回答则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都交给了黄先生,其中的免责条款全部是加粗加黑的。

 经过法庭调查得知,黄先生的车辆年检时间应该是201411月。

  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赔付黄先生机动车损失赔偿金13350元。。

  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黄先生投保时间为201412月,而该车辆年检时间为201411月。保险公司作为专业的保险机构,对保险标的物是否已年检进行审查是其当然义务。在应当知道投保车辆没有年检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没有告知黄先生应及时办理年检,相反仍收取保险费用,出具保险单。保险公司称已通过向黄先生交付保险条款以及在保险单的下方作出过对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这种说法并无证据支撑,且显然是流于形式,保险公司辩称已对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尽到提示或明确说明义务,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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