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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伤害纠纷案

2016-04-29 17:50:38 来源:


校园伤害纠纷案

校园伤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及第三人金某某同为被告XX山市某中学的初一(10)班学生。被告刘某、陶某某为被告刘某某的父母,第三人金某、宋某某为第三人金某某的父母。昆山市某某中学初一(10)班教室内课桌摆放共分为八行七列,每列之间设置约50厘米的通道一条,将胡某某同学的座位列为第一行第一列,原告姚某某的座位位于教室第六行第二列,被告刘某某的座位位于第二行第二列,第三人金某某的座位位于第二行第一列。20135月某日上午早操过后,在昆山市某某中学初一(10)班教室内,被告刘某某前往原告姚某某的座位拉原告外出,二人手拉手从第一列与第二列中间的通道内外出,在走过万某某座位(第三行第二列)后,原告姚某某扭头与万某某说话打招呼,被第三人金某某放置在地上的书包绊住至身体失去平衡,腰腹部撞击到胡某某的课桌角致身体受伤。原告受伤后,被告XXX市某某中学组织将其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此次撞击致失血性休克、左肾挫裂伤、脾脏挫裂伤,并进行左肾切除及脾脏修补术,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各项损失共计26万余元。

  【判决情况】

  XX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事发班级学生人数过多,教室内课桌椅摆放密集,供学生通行的过道狭窄,学生在通行过程中稍有不慎便会磕、碰到课桌椅等,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事发时,第三人金某某的书包放置在课桌旁边,增加了通过学生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并最终致原告因被书包绊到而撞伤。被告XX市某某中学对于学生在狭窄的过道内放置书包的行为并未制止,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被告刘某某拉原告外出,手拉原告快速行走并催促原告加速,致原告绊住第三人金某某的书包后撞击前方课桌角。综上,被告刘某某、第三人金某某的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被告XX市某某中学未尽到相应教育管理职责,对于原告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均应承担相应责任,该院认为由被告刘某某、第三人金某某各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XX市某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为宜。原告在狭窄的过道内快速通行过程中,扭头与后方同学说话打招呼,未观察通道路面情况,未尽谨慎注意义务与自身的损害后果之间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后语】

 目前大多数教室空间狭小,且课桌数量较多,导致教室内通道狭窄,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加之课桌设计大多不合理,学生将书包放置在课桌旁地板上的情况比较普遍,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风险。在此,呼吁学校在确定班级人数时不要超过各地区教育部门关于教室额定人数的限制,教室内课桌椅的布置也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可以通过采购储物柜供学生放置书包或指定书包放置区域的方式,防止学生在教室过道内放置书包杂物的现象,保障教室过道的通畅。另外,针对中小学生活泼好动的特点,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告诫学生勿在教室内追逐、打闹、游戏,防止发生受伤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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