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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2010-11-28 14:36:37 来源:石柱律师服务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不同于借条。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欠”与“借”差别大。一方面,欠条属于债权凭证,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日期,要在欠条开具日起两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就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借条则属于合同的范畴,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为20年。《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另一方面,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后,由于通过借条很容易识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很困难。但是,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后,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进行否认、抗辩,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

    在欠款纠纷中,原告持有欠条诉至法院。若原告只提供了欠条,没有或者拒绝陈述形成该债的事实。对原、被告之间是否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单凭一张欠条尚不能完成其负有的举证义务,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原告只提供了欠条,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债权债务的事实,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法院不应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城口县法院 陶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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