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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辩护词
2016-06-02 17:43:05 来源:
张XX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二审)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我们受张XX的委托,担任张XXX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二审的辩护人,从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本案的张XX本人、通过阅卷和今天的庭审,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垦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张XX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辩护人从张XX的全部证据材料及今天的庭审中看到,均不能证明张XX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理由如下:
一、 本案的案件管辖错误。根据证人张XX的讯问笔录、聂XX、陈XX、驾驶员文XX云的证言均证实了张XX生产和销售爆竹地均系位于梁平县,而没有在XX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 本案认定张XX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关建证据来源不合法,直接导致其本案认定错误。预审卷第58页XX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案件移送书(X)安监移[2015]2号X县XX镇聂XXX一案附该案件有关材料:1、………………………这一关建证据矛盾,恰好印证了鉴定聂XX的爆竹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证据来源不客观真实,不具有合法性,更不具有关联性。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根据上述的规定_________在本案中,XXX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本案中代为侦查机关收据的部份证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法庭不应采信。
四、 本案的爆竹购买者聂XX被查封的全部爆竹中没有张XX的指认现场笔录,以及扣押清单中都没有经张XX的签字确认…………
五、 聂XX在向张XX购买爆竹过程中,与张XX销售给聂XX的爆竹时间不一致,同样不能证明XX安监局查获的爆竹就是张XX销售的……。
本案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险性。本案中聂XX的爆竹流向社会,并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后果________
综合上述的辩护意见,结合公安机关的证据材料99页《最高人民法院地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关于依法加强涉嫌犯罪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刑事责任追究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把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管辖程序错误,认定本案的张XX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事实不清,认定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唯一性,请求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张XX无罪。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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