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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一概全部返还彩礼
2016-06-30 17:52:12 来源:
未办理结婚登记不能一概全部返还彩礼
——重庆四中院判决崔某诉巫某某返还彩礼纠纷案
裁判要旨
给付彩礼后,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彩礼并非一概全部返还,应当综合考虑是否同居生活、生活时间长短、有无子女、财产用途等情况,酌情认定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彩礼。
案情
2015年3月,崔某与巫某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 年4月30日,双方按照风俗在崔某家举行订婚仪式。崔某给付巫某某彩礼20000元。崔某给巫某某购买两件衣服花费1100元,购买戒指花2900元。在订婚仪式当天,崔某给亲朋好友红包1500元。崔某、巫某某订婚后,双方就在崔某家同居生活。后双方在谈及婚嫁时,双方因为其居住房屋的产权归属以及银行按揭款的归还问题发生矛盾,双方分开居住,婚嫁事宜不了了之。2015年10月2日,巫某某在石柱县协合医院行终止妊娠手术。2015年10月29日,崔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巫某某返还彩礼25500元。
裁判
重庆市XX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崔某给巫某某购买衣服、戒指及订婚当天崔某给亲朋好友给付的红包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无需返还。对于20000元的彩礼,崔某、巫某某未能缔结有效婚姻并非巫某某方故意不为之,巫某某方在本次婚恋关系中也受到了一定的伤害,更重要的是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因此,酌情判令巫某某退还崔某彩礼10000元。
评析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给付财物的习俗。这种给付的财物俗称“彩礼”,又称“聘礼”、“聘财”。伴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社会大众对彩礼已经有了较为理性的认识,给付彩礼已不是婚姻缔结的必经程序。但是,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仍然大量存在,农村地区尤盛。一旦给付了彩礼,婚姻并没有缔结或者缔结后不久又离婚,则彩礼的处置问题往往就会引发纠纷。
一、彩礼的认定问题
我国法律对彩礼并没有定义,可以说“彩礼”这一概念不是法律拟制的,而是一种民间客观存在的概念。对彩礼的认定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彩礼的范围往往要结合当地有无给付彩礼的风俗、当地彩礼给付的行情、彩礼给付的方式等因素进行界定。当地确实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是彩礼认定的前提,若当地本身就不存在给付彩礼的风俗,也就不存在彩礼认定的问题;若给付彩礼在当地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那么多数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着较为统一的行情和价格,在认定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的范围,往往要结合这一行情进行认定。此外,作为民间习俗,彩礼给付鲜有是采取书面约定方式的,但是由于彩礼给付的金额往往较大,一般会按照当地习惯做法进行给付,也有着较为正式或者固定的程序和方式,通常表现为“订婚”或者“下彩”的仪式,在认定给付的财物是否属于彩礼的范围时,应当结合这种给付的方式进行甄别。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如何返还应结合同居生活情况进行判断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司法解释的本意在于是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考虑彩礼的支付往往价值较大,广大百姓,特别是农村地区的老百姓,迫于当地民俗习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不得已为之。这种目的性、现实性、无奈性都不得不考虑。接受了彩礼,意味着对方已经答应结婚。如果没有结成婚,其目的落空,彩礼不返还就与给付的本意相背离。同时支持返还也有效遏制了以结婚为诱饵,骗取巨额彩礼后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骗婚行为。但是,该规定并不等同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就要一律返还。准确理解司法解释的精神和本意,还需要是否同居生活、同居时间长短、是否有子女等情况进行判断。
三、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如何返还应结合财产用途去向进行判断
按照旧的习俗,男方给付的彩礼,一般由女方父母享有并支配。但是伴随着观念的进步,很多情况下,女方父母在得到彩礼款物后,仍会全部或者部分交由女方个人支配。男方给付了彩礼后,女方并没将彩礼据为己有,而是用来购买双方所用的车辆或者装修的房屋等。虽然最终二人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在婚约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已经对共同财物分割的情况下,在去要求女方全额返还彩礼就明显不当。此时也结合财产用途去向去判断,在共有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兼顾考虑,不能一份彩礼钱,先分割一次,再返还一次,这样明显不符合立法本意,也难以被社会大众所接受。此外,现实生活中肯定也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份额较小且同居时间较长、同居生活期间女方有巨大付出或者彩礼款项已经被双方消耗的情况,此时从立法精神来说,可以不支持返还彩礼。但是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对不支付返还的个案情况司法实践中鲜有突破,此问题亟待新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进行修正。
本案中,崔某在订婚仪式上向巫某某给付了彩礼20000元,另外,还给其购买两件衣服花费1100元,购买戒指花2900元,在订婚仪式当天,崔某还给亲朋好友红包1500元。这些钱物中,如前文所述,购买的衣服和送的戒指,是崔某自愿赠与巫某某的,不属于彩礼的范畴,对要求返还这部分财物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宴请亲友的红包属于共同支出的消费性费用,巫某某也没有实际取得,因此也不应返还。关于20000元的彩礼,虽然之后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由于崔某和巫某某已经同居生活,女方还因此怀孕并做了终止妊娠的手术。针对崔某要求返还彩礼20000 元的请求,人民法院结合双方同居情况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判令巫某某返还崔某彩礼10000 元既符合立法本意,也体现了司法公正。作者:赵彬 谢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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